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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,债权纠纷,经济纠纷,知识产权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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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律师所在哪里

收藏 2019-08-14
  • 河南省郑州市
  • 河南律师;河南律师事务所;优秀律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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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问题描述:李某向我借款4万元,胡某在李某出具的借条中承诺,如果李某到时不还款,他愿意承担责任。还款期限过后,李某并没有偿还,而且下落不明。请问,我能否单独起诉担保人胡某,要求他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?

    答:我国《担保法》第17条规定: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,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,为一般保证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,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:


    (一)债务人住所变更,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;


    (二)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,中止执行程序的;


    (三)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。”*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4条规定:“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;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。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,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,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;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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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联系人:王女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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