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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债务纠纷,债权纠纷,经济纠纷,知识产权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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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法律服务专业律师

收藏 2019-09-17
  • 河南省郑州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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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的规定。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,就会使原先当事人共同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,增加了债权人的借款风险,*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。在合同中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的约定,对于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,债权人可以对其部分或者全部借款加收利息;情节严重的,可以要求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借款。本条再次明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,同时规定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。借款人还有权解除合同,并要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。自然人之间借款的,对借款用途作出规定的,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。因改变借款用途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。

    小花和小牛双方约定借款用于经营工厂,过了段时间小花发现小牛将借款用于XX,小花知道这个钱用于传销,肯定是没有办法收回来了,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且收回借款。而小牛以借款未到期为由,拒绝借款,小花将小牛诉至法院。法院依法判决合同解除,小牛限期内归还借款。

    第二百零三条:【借款使用的限制】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,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、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。

    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位于郑州市省汇中心A座16层1601,办公面积1300余平,现有人员110余人,秉承“客户至上、团结协作的价值观,以“为客户创造价值、为员工创造机会、为律所创造” 推行“公司化运作、专业化分工、规范化管理”的一体化运营模式,形成利益、资源、管理和目标的统一整体,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,努力打造优质法律服务品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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